一大步!山东放开城燃的LNG销售价格!一燃气公司曾因擅自提高价格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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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改委、山东省发改委
编者按:
近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放开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通知》(下称《通知》),将在签订的年或季度天然气购销协议外购进的液化天然气(LNG)从价格联动机制中剥离,由企业自行调整,施行“高进高出、低进低出”政策。
对于燃气企业应注意:首先,新政只适用于上下游燃气企业年(季)度购销合同外购进的液化天然气(LNG)(即合同外部分)。其次,城燃企业由市场采购的液化天然气(LNG),不得随意扩大范围,防止上下游燃气企业不认真签订和履行合同,任意采购市场高价气,向用户转嫁市场矛盾的行为。再者,实行季清月结,原则上不允许跨季销售。最后,合同外购进LNG向居民销售的,仍按政府明确的居民销售价格销售。
燃气企业应严格执行燃气相关定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或者超过价格限度定价,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国家发改委就曾公布海盐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因擅自提高天然气价格被处罚。
该公司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7月25日,购进LNG为市场价高价买入,但进入管道后须执行政府定价,其不顾政策限制顺价销售,擅自提高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应执行2.79元/立方米,实际执行3元/立方米,共销售天然气197.24万立方米。海盐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共计40.19万元。
以下为《通知》原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1〕86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山东分公司、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华北天然气销售中心、中石化天然气分公司山东天然气销售中心、中海油气电集团山东销售分公司、各天然气销售企业:
近年来,我省液化天然气(LNG)消费量快速增长,城燃企业(LNG)销售占比大幅上升,对政府管理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越来越大。为优化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管理,决定放开城镇燃气销售端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燃气企业合同(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年或季度天然气购销协议)外购进的液化天然气(LNG)从综合购进价中剥离,实行“购进价+配气价”销售,高进高出、低进低出,不再计入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综合购进价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
(编者注:新政实施后合同外采购的LNG不再计入天然气价格综合购进价,相应LNG的销售不再施行价格联动,其销售价由城燃企业根据购进价自行调整,配气价实行政府定价。需特别注意“合同外”的含义)
二、实行高进高出政策销售的液化天然气(LNG),仅限于上下游燃气企业年(季)度购销合同外,城燃企业由市场采购的液化天然气(LNG),不得随意扩大范围,防止上下游燃气企业不认真签订和履行合同,任意采购市场高价气,向用户转嫁市场矛盾的行为。
三、城镇燃气企业严格按照液化天然气(LNG)购进量组织顺价销售,购销数量必须相符,并每月或每季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校核,凡销售量大于购进量的,所得利益须在当季向相关用户返还,凡当季未返还的,按乱涨价进行查处。
(编者注:放开液化气销售价格是为了回应燃气企业在采购端的成本支出,进一步疏导价格,但绝不是借机牟利的工具。燃气企业应严格落实《通知》的规定,对合同外采购自行调整LNG价格,同时根据实际购气情况,将成本疏导至终端;凡出现销售量大于购进量的,应及时将所得利益在当季返还相关用户,以免招致处罚)
四、实行高进高出政策液化天然气(LNG),应由城镇燃气企业与终端用气户签订协议,按协议量组织液化天然气(LNG)购销。实行季清月结,原则上不允许跨季销售,因特殊原因当季销售不完需跨季销售的,应按本季市场液化天然气(LNG)采购价格进行疏导,严禁以高进高出政策为借口强买强卖。
五、进入天然气销售旺季合同外购进的液化天然气(LNG)用于补足居民用气的,不实行高进高出政策,仍按政府明确的居民销售价格销售。
(编者注:国家为保障民生,对居民用气价格严格施行政府管理,《通知》不适用于居民用气)
六、各市要加大天然气购销价格监管。在用好合同外液化天然气(LNG)价格疏导政策同时,重点抓好民生用气价格监管,灵活运用价格联动政策,确保采暖季天然气市场销售价格基本平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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